房产契税的征收标准(房产契税如何征收/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

契税要怎么计算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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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要怎么计算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三)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契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产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指的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房产指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或房产的承受方而不是转让方。

契税什么时候缴纳

  契税一般在房产证办理时缴纳,根据相关契税的管理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确定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在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按照相关的规定,契税在房产证可办理当日起缴纳就可以了。

二套房契税怎么交要几个点

  (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二套房、契税不享受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米内1%、大于90平米1.5%;二套房:面积小于等于90平米,契税税率1%;面积大于90平米,契税税率为2%;三套房及以上套数,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

  (二)个税是总房价1%或差额的20%(注:哪个少按哪个算),税5.6%,还有其他一些小费用几百块钱。注:如果买的房子满五年,且是房东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买的房子满二年了,不用交税。如果房东名下还有其他70年产权的商品房,那个税还是要交。

  (三)契税由买卖双方缴纳。契税是指以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买房缴纳契税需要注意什么?

1、当地契税税率

  虽然说买房的契税是国家进行规定的,但是对于房屋的税率每个地方都是有差异的,如今各地的土地契税征收税率标准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但是房价之高依然难以得到很好的控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土地资源稀缺,而国家对于土地财政收入一直都是十分看重的,因为土地财政收入是一块非常大的蛋糕,谁都能够割舍。

2、当地契税变化

  购房者在缴纳房屋契税的时候,要根据当地的契税变化来看,地方政府需要考虑当地经济以及市场供需关系比,契税的调整归根结底也是希望能够调整楼市,促使楼市能够回归原始属性,减少投机性的行为,若是九十平米以下的方式,并且是首套房子,那么契税是在百分之一。

3、考虑购入价

  购房者买房时所缴纳契税的多少是根据购房者购入价来看的,若是合理的购入价买入房地产,那么就按照当地规定的土地契税缴纳税款人的标准,税务局就会给出一个根据购入价格来做核准的交税基数,但若是以一个不合理的价格购入,那么税务局会给出一个核定的交税基数。

4、直接缴纳契税

  很多开发商对于契税的收取不是按照标准流程来的,购房者买房时需要注意,有时候贷款批下来之后开发商就会打电话给购房者去交房,这个时候就需要缴纳契税。

一、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问题

  例1.张某目前拥有一套80平方米的家庭唯一住房,近期,张某打算再购买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的改善性住房。那么,针对张某拟购买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该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本案例中,张某拟购置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因此。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继承房屋涉及的契税问题

  例2.2021年1月,王某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一套100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市场公允价值为120万元。那么,王某继承该套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因此,王某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房屋权属不需要缴纳契税。

三、夫妻双方变更房屋权属契税问题

  例3.李某婚前拥有一套房产,婚后,经夫妻双方协商,该套房屋由李某一方所有改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四、退房涉及的契税问题

  例4.2021年1月,王某购置了一套房屋,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入住一阶段后,王某发现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与销售方协商后退房。在该情况下,王某已经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在本案例中,由于退房行为发生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后,因此,契税不能退还。

五、契税完税凭证丢失补救问题

  例5.张某购置一套房屋并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之后,因保管不善但造成契税完税证明遗失,那么,张某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完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契税计税依据确定区分十一种情形

  根据《契税法》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等规定,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区分以下十一种情形: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五、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六、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八、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九、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十、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十一、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