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企业赠予股权是否要交税吗?
解答:
企业赠予股权要分为多种情况。
企业赠予股权,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企业赠予股权涉及到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相对简单,而企业所得税则相对复杂。
一、增值税
企业赠予股权,如果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则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印花税
企业赠予股权,对于印花税也是同样需要区分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票。
1.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移数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相关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即企业赠予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按照该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属于上市公司股票的
属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证券交易”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一。
《印花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即企业赠予上市公司股票的,应按照上述规定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赠予股权分为很多种情形,在不同的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属于股权划转的
相关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属于股权分置改革的
相关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谓的“赠予”股权实际上是换的股票流通权利,也是一种资本性投资,应作为投资性支出计入股权投资成本(计税基础)。
(三)属于公益性股权捐赠的
相关规定:
1.企业向公益性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2.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3.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团体。
4.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5.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股权赠予对象为企业员工的
将企业拥有的股权赠予给企业员工的,属于股权激励或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⑴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⑵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